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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出异常点位监测车更好的服务于对大气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监测

工业园区里面的大气污染物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大气立体走航监测车它就可以准确的监测到大气污染物来自于哪个厂房,甚至哪个车间,定位非常的精准。监测车可以走到哪里检测到哪里,监测的范围广、监测的数据准。可以在一秒钟出数据,并且大气中的污染物的种类跟浓度都可以实时的显示在计算机的大屏幕上面。车辆的巡航监测可以提升城市的大气综合能力。设备一应俱全,多功能柜体,存放多种检测设备。可以更加精确的找出污染物的源头,气体的组成跟浓度的变化规律。更好的服务于对大气污染和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测车可以有力打击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精准执法检查,后续执法和环境管理提供支撑依据,全面地动态掌握整个园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VOCs浓度空间分布特征,并迅速寻找出存在异常的点位。根据特定污染物溯源排查,不断探索和丰富生态环境监管新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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